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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档指南

        1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(介绍信、身份证、工作证等),经办理查阅接洽手续后,可以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。台、港、澳同胞和华侨(包括外籍华人)以及外国团体、组织和个人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,须经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介绍, 并经本馆同意方可查阅。

        2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,因工作需要利用本馆未开放的档案,须持单位介绍信(注明查档目的和范围)和本人身份证,经本馆同意方可查阅 。

        3、利用者应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,必须保守党和国家机密,爱护档案资料,维护档案原貌,不得在档案中作任何标记,不得污损、折叠、裁剪、拆散、撕毁档案;未经许可不得对档案进行拍照、复制、拷贝。

        4、利用者只能阅览指定的内容,不得翻阅与其无关或与本人有牵连的档案内容。有需要摘抄、复制档案的利用者,须说明摘抄、复制的要求、份数和用途,内容只限于与利用目的有直接关系的部分,在档案摘抄专用纸或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,并注明档案原件的档号。

        5、查档人员要遵守本馆规定,听从接待人员安排,爱护馆内公物,保持室内肃静,不得在阅览室喧哗、吸烟、喝水(吸烟、喝水请到接待室)。

信息来源:区档案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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